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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号:厦住建建筑〔2024〕15号 发稿时间:2024-03-28 阅读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发改委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中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规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发改委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中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加强招投标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我市招投标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则。监管机构应按照省市发改委、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通过福建省工程领域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办理招标条件备案、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等日常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在招投标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随机抽查招标项目,并且随机选派人员,开展检查工作,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全流程各相关主体行为,涉及相关主体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和招投标交易服务机构,具体检查内容详见附表。随机抽查内容将根据法律规定和工作职责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随机抽查坚持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检查人员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时,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干涉属于招投标相关主体和评标委员会自主决策范围的事项。

  第五条 随机抽查项目分为“必须抽查项目”、“重点抽查项目”和“一般抽查项目”,分别从省监管平台上推送的疑似违法违规项目、大型省市重点项目、出现投诉信访项目和常规项目中抽取;为防范招标人规避招标,将已开工项目纳入抽查项目中;为落实差异化监管,区分不同信用评价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将招标代理项目纳入抽查项目中。

  第六条 以下项目列为必须抽查项目:

  (一)省监管平台上疑似违规率70%及以上的项目;

  (二)发生招投标相关投诉或信访,经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成立或信访内容属实的项目。

  第七条 列为重点抽查项目及抽取规则:

  (一)省监管平台上疑似违规率29%至70%的项目抽取30%,疑似违规率29%及以下的项目抽取10%,或按行业主管部门对抽取比例的要求执行;

  (二)厦门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等级(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项目,各抽取10%,且不少于3个;

  (三)中标价达5亿元及以上的省、市重点项目抽取10%;

  (四)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施工许可证核发项目或受理开工备案项目或其他类似的本行业开工项目,抽取不低于3%,重点检查是否规避招标。开工项目清单由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提供。

  第八条 列为一般抽查项目及抽取规则:

  (一)省监管平台常规项目抽取不低于3%;

  (二)信用评价等级为BB-级的代理机构代理的项目,各抽取不低于3%,且不少于2个;信用评价等级为BB+级的代理机构代理的项目,各抽取不低于1%,且不少于1个。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代理机构在日常检查中被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参照BB+级进行抽取。

  第九条 省监管平台疑似违法违规项目的抽查,每年开展二次;其他项目的抽查每年开展一次。上级单位有特别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一个检查周期内已被抽取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检查。

  第十条 监管机构具体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确保项目抽取、检查工作依法、依规、公正、透明,具体程序如下:

  (一)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项目范围、组织要求、检查步骤、结果处理等;

  (二)抽取检查项目及检查人员;

  (三)开展检查,记录并确认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四)公开检查情况和处置情况。

  第十一条 监管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抽查工作。

  第十二条 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可在职责范围内派员参加本行业项目的抽查工作。

  第十三条 监管机构实施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阅开评标有关录音录像。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应如实记录检查结果。

  受检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按要求确认检查结果。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实施检查的监管机构提出,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确认异议成立的,由监管机构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 抽查发现违规行为的,按规定对抽查对象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发现违法的,依法处理并视情形抄送抽查对象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构;发现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建立检查通报制度,检查情况和检查结果通过监管机构或其上级单位网站、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同时抄送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将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项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厦建筑〔2019〕51号)同步废止。

  附件:检查内容清单

  附件

  检 查 内 容 清 单

  一、合法合规性检查

  1、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

  2、发包方式、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暂估价、设备标等是否存在规避招标或规避监管等问题。

  3、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补遗文件、合同条款等)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是否按规定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

  5、开标时间、地点、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评标专家抽取及评标委员会组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7、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是否认真履职尽责,评标现场组织是否有序。

  8、投标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9、投标人是否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0、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定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按规定处置异议。

  12、退还投标保证金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3、是否按规定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4、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平台完成合同网签,订立的合同是否存在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情形。

  15、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二、招标工作质量检查

  1、招标文件是否存在错漏、前后矛盾、表述歧义等情形。

  2、招标需求表述不完整、不到位,或合同部分甲乙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实质性内容缺失或不合理。

  3、招标进度是否延误。

  4、招标结果是否实现择优和充分竞争。

  5、是否存在其他招标工作质量低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