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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负面行为清单的通知

(文号:厦住建建筑〔2026〕20号 发稿时间:2026-06-03 阅读次数:)

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部门、各投标人、各建设(代建)单位、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强化对投标人的行为约束,推动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公开透明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有关制度规定,汇总形成《厦门市建设工程投标人负面行为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落实。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6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建设工程投标人负面行为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负面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原文)

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依据

一、总则

1

总体要求

基本原则

1. 招标投标活动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 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3. 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4. 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5. 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平台与数据安全

1. 攻击、侵入电子交易平台,干扰系统正常运行。

2. 伪造、篡改、损毁招标投标数据电文与信息。

3. 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破坏电子招投标秩序。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二、投标准备

2

投标准备

电子主体注册

1. 电子交易平台注册信息虚假、不一致,拒不更正。

2. 未按规定使用 CA 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冒用、出借、转让、共用证书及平台账号。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资质与合规

1. 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

2.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3. 被责令停业、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期间仍参与投标。

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仍参加投标。

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 接受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2. 接受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3. 接受招标人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4. 接受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5. 与招标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三、投标

3

投标文件编制与提交

电子文件编制

1. 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 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3. 篡改、恶意损坏、上传无效电子文件。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电子递交与解密

1. 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传输递交,或者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2. 未按规定完成在线解密,或解密失败拒不配合。

3. 投标截止时间后撤销投标文件。

4.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弄虚作假投标

1.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

2.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3.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4.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5.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6.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四、开标评标

4

开标评标

开标

1. 扰乱开标秩序,拒绝在开标记录上签字。

2. 伪造电子授权委托书、身份凭证参与在线开标。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电子评标与澄清

1. 私下接触评标委员会成员,向其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 打探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审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信息。

3. 澄清或者说明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 提供虚假澄清、补正材料。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三条

五、异议投诉

5

异议投诉

1. 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2. 拒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3. 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证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六、中标

6

中标与签约

1. 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2. 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3.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 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