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部门、各投标人、各建设(代建)单位、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强化对投标人的行为约束,推动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公开透明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有关制度规定,汇总形成《厦门市建设工程投标人负面行为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落实。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6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建设工程投标人负面行为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负面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原文) | 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依据 | |
一、总则 | ||||
1 | 总体要求 | 基本原则 | 1. 招标投标活动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 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3. 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4. 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5. 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招标投标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
平台与数据安全 | 1. 攻击、侵入电子交易平台,干扰系统正常运行。 2. 伪造、篡改、损毁招标投标数据电文与信息。 3. 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破坏电子招投标秩序。 |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 ||
二、投标准备 | ||||
2 | 投标准备 | 电子主体注册 | 1. 电子交易平台注册信息虚假、不一致,拒不更正。 2. 未按规定使用 CA 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冒用、出借、转让、共用证书及平台账号。 |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
资质与合规 | 1. 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 2.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3. 被责令停业、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期间仍参与投标。 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仍参加投标。 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 ||
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1.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 ||
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 ||
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1. 接受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2. 接受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3. 接受招标人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4. 接受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5. 与招标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
三、投标 | ||||
3 | 投标文件编制与提交 | 电子文件编制 | 1. 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 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3. 篡改、恶意损坏、上传无效电子文件。 |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
电子递交与解密 | 1. 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传输递交,或者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2. 未按规定完成在线解密,或解密失败拒不配合。 3. 投标截止时间后撤销投标文件。 4.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 ||
弄虚作假投标 | 1.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 2.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3.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4.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5.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6.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
四、开标评标 | ||||
4 | 开标评标 | 开标 | 1. 扰乱开标秩序,拒绝在开标记录上签字。 2. 伪造电子授权委托书、身份凭证参与在线开标。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
电子评标与澄清 | 1. 私下接触评标委员会成员,向其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 打探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审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信息。 3. 澄清或者说明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 提供虚假澄清、补正材料。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三条 | ||
五、异议投诉 | ||||
5 | 异议投诉 | 1. 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2. 拒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3. 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证据。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
六、中标 | ||||
6 | 中标与签约 | 1. 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2. 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3.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 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四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