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各相关企业:
近期,我站通过线上排查和日常检查,发现部分市管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在建项目”)在预付款管理、履约担保落实、人工费拨付及施工现场劳务管理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建市规〔2026〕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防范同类问题反复出现,现就发现的问题予以提醒,请各相关单位切实予以落实。
一、发现的问题
(一)预付款及人工费拨付方面。个别财政国有项目施工合同中未约定工程预付款条款;部分项目未按规定将预付款中的人工费用按首期比例同步拨付至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部分项目未落实人工费按月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工程担保方面。个别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或履约保函已过期(主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但建设(代建)单位或施工单位未及时办理续保。
(三)施工现场劳务管理方面。一些项目项目虽启用了第三方考勤设备,但未安装或未开启活体检测功能,不符合实名制管理规定要求;个别项目的劳务、专业分包单位进场审批程序不完善,分包资质报审未经建设(代建)单位审核批准,分包准入管控存在漏洞。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落实预付款及人工费拨付要求。各建设(代建)、施工单位应按照《关于根治欠薪工作全链条防控机制的十三条措施》(闽政办〔2024〕17号)、《关于完善房屋市政工程人工费用拨付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25〕11号)要求,在施工合同中明确预付款条款,并按规定比例将预付款中人工费同步拨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同时按月足额拨付人工费至专用账户,建设(代建)单位应加强跟踪管理,施工单位应规范专户资金使用。
(二)及时办理担保手续。各建设(代建)单位要强化工程款支付行为约束,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的支付方式、时间节点和违约责任,防范工程款拖欠风险。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2025年版)》(闽建〔2026〕2号)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要求,对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和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见索即付”担保。各建设(代建)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对应梳理建项目的履约保函情况,及时办理续保手续,确保担保链条连续有效。
(三)进一步规范实名制及承发包管理。各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劳务实名制管理,全面启用考勤设备的活体检测功能,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应及时完整将人员信息录入省实名制平台。建设(代建)单位要规范工程发包行为,建设(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发包制度,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强化工程分包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工程施工活动负总责,不得转包、挂靠,不得分包主体结构工程,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规范劳务、专业分包单位进场资质审核要求并经建设(代建)单位审核认可,并全部纳入省实名制平台管理。
请各参建单位要高度重视日常履约及承发包等行为管理,常态化开展自查自纠,防范合同管理、资金拨付、担保落实、劳务管理等方面的风险隐患问题。我站将持续落实常态化排查机制,加大日常抽查力度,对问题突出的项目及企业,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
2026年8月17日